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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古最高法院
蒙古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 of Mongolia)是蒙古司法系统最高法院,一般是非宪法事项的最后法院。它根据蒙古宪法第48(1)条设立。1992年蒙古“宪法”第50(1)条规定“最高法院应是最高司法机关”。
蒙古最高法院对严重刑事事项拥有管辖权,接受下级法院上诉,并处理蒙古宪法法院和总检察长转交给的人权事项。法院除了蒙古宪法外,还可以对蒙古法律提供正式解释。官方解释是通过一种称为立法会的特别程序作出的。
蒙古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蒙古总统在法院总理事会提出后任命。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24名下属法官组成。
蒙古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蒙古总统任命,任期为六年。目前,法官通过三个独立的分庭:刑事案件分庭,行政案件分庭和民事案件分庭来管理案件。每个案件通常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聆讯。法院首席法官是蒙古司法总理事会成员,负责司法系统的一般监督。
蒙古最高法院对严重刑事事项拥有管辖权,接受下级法院上诉,并处理蒙古宪法法院和总检察长转交给的人权事项。法院除了蒙古宪法外,还可以对蒙古法律提供正式解释。官方解释是通过一种称为立法会的特别程序作出的。
蒙古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蒙古总统在法院总理事会提出后任命。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24名下属法官组成。
蒙古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蒙古总统任命,任期为六年。目前,法官通过三个独立的分庭:刑事案件分庭,行政案件分庭和民事案件分庭来管理案件。每个案件通常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聆讯。法院首席法官是蒙古司法总理事会成员,负责司法系统的一般监督。